您的位置:首页 >> 协会动态

协会动态

关于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中国绿色建设工程机械网-建设工程机械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5]

各会员单位及培训合作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的通知)指出: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我会对工程机械操作培训合格人员颁发的证书由“全国建设工程机械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将变更为“建设工程机械行业” 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现对职业技能培训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会会员定点培训机构作为责任主体,采用统一格式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包括合格证和施工作业操作证),该证书由我会在行业需求基础上开展的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培训,是建设工程机械行业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基本知识与基础能力培训合格的凭证。 适用建设机械设备施工岗位的基础能力上机操作需要,施工作业操作证是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附属证书,属于岗位能力层面操作证,与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联合使用不可分割。

(二)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岗位,如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目录“桥式、门式、塔式、流动等类别的起重机械、施工电梯、工厂叉车岗位(请参阅:特种设备目录)、“住建部”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工种\特殊工种”人员,应急管理部的特种作业人员等,有着行政许可与安全从业准入的资质资格的特殊规定的,各机构禁止开展特种作业类岗位培训和证书颁发工作。

(三)对于特种设备及岗位、特种作业资格证、特种设备人员证等行政许可从业准入类的资质资格证书,各机构禁止开展此类业务,不得以“特种人员证书”“特种作业证书”名义虚假宣传夸大本会证书效用。

(四)学员取得6年期满请自行联系培训单位申请换证。持证期内,请遵守安全规定,保持日常训练、在岗学习、知识更新和安全防护,不得使用失效证书。

(五)各合作会员单位要严格执行我会培训管理规定,如有发现违规培训、违规宣传、不培训直接颁发证书的行为,我会将取消会员合作资格并注销违规取得的证书,违规机构自行承担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2020年9月15日

行业动态

联系方式

协会联系方式:
秘书长办公室电话:
(010)50830027转801

培训考试管理中心:17301206798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中国绿色建设工程机械网

主办: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联合会)建设工程机械委员会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甘家口大厦1410     

协办单位: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      支持单位:北京工华中安建筑科学研究院

秘书长办公室:(010)50830027转801    培训考试管理中心:17301206798 京公网安备110210802015293号     京ICP备14042695号-1